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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银保监会发布新规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声誉风险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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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注意了!银行保险机构出现这种问题将受罚→ 监管为何如此关注?  

  信用乃经营基石,声誉是立身之本。在新形势、新变化之下,银行保险机构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声誉管理形势。  

  为提高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声誉风险与《办法》适用对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12月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声誉风险是指利益相关方,包括顾客、债权人和交易对手等提出负面评价而对银行的经营能力、发展客户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经验,行业机构也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探索总结出许多有益做法。此次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办法》,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  

  据了解,《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定义、声誉风险管理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二是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要求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  

  四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七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明确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责任分工、监管措施、问责处罚、行业协作等,要求监管机构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将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并可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网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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