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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保险中介机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通报(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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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通报
(2023年第1期)

各市营业部:

近年来,随着监管下沉,山东银保监局尤其是各市银保监分局持续保持从严监管高压态势,坚持整治保险中介市场乱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同查同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司规范管理、合规经营,切实筑牢各级经营管理者的合规意识,现将监管机构近期查处的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突出问题及典型案例

案例一:协助保险公司通过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当事人: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爱伟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街46号1-501室

经查,山东宝益丰总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亚太财险烟台中支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经查,山东宝益丰总公司掌握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公章,在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名义,与亚太财险烟台中支签署合作协议,将实际由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开展的业务,虚挂在山东宝益丰烟台高新区分公司名下。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通过虚假中介业务为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套取手续费114.30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分局决定对山东宝益丰总公司罚款21.6万元。

案例二:协助保险公司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2〕78号)

当事人:腾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刘滕

地址:济宁高新区吴泰闸路北侧山推二分厂西侧

某财险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24日、2月25日向任城区某广告设计工作室公户转账48000元、48000元用于济宁中支报销印刷宣传海报事项,任城区某广告设计工作室收到汇款后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2月26日将上述金额全部转至张某个人账户,张某于当日转账96000元至刘某账户。某财险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任城区另一广告设计工作室转账48500元用于济宁中支报销事项,任城区另一广告设计工作室公户收到汇款后于2021年2月26日将48500元转至郑某账户,郑某于当日转账48500元至张某账户,张某于当日转账48500元至刘某账户。某财险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支付济宁高新区某设计工作室公户宣传费28000元用于济宁中支公司报销事项,济宁高新区某广告设计工作室收到钱后将28000元转至刘某账户。经与某财险公司济宁中支及刘某本人确认,刘某为腾晟代理济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某财险公司济宁中支上述报销事项共计14.45万元为虚假报销,实际是刘某协助某财险公司济宁中支套取费用后给予客户和经销商。

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腾晟代理济宁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分局决定给予腾晟代理济宁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业务、财务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

当事人: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山东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泛华联兴保险销售临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中强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济南路交汇处南100米路西华科中心7楼

经查,泛华联兴保险销售临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经查实,泛华联兴保险销售临沂分公司将代理人的个人业务放在非真实展业的其他代理人名下,造成财务凭证及报表、报告等材料虚假,涉及佣金、经营管理费共计79.14万元。

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局决定对泛华联兴保险销售临沂分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

案例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 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2〕59号)

当事人: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山东烟台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7号汇通国际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龙莹

1、编制虚假资料

经查,泛华烟台分公司在2020年6月-2022年4月期间开展业务时,涉及18名投保人的保单所记载的投保人联系方式与公司代理人电话相同,并非投保人真实联系方式。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数据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五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分局决定对泛华烟台分公司罚款10万元。

2、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经查,刘某于2019年在泛华烟台分公司入职,并于2021年2月26日离职。刘某在职期间未参加过公司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未有相关考勤记录,其名下只有本人作为投保人的保单。泛华烟台分公司实际通过让刘某投保时注册为代理人领取佣金的方式给予其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入职材料、离职材料、代理合同、保单信息表、投保资料、佣金发放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分局决定对泛华烟台分公司罚款5万元。

3、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经查,在2020年8月-2021年3月期间,5名员工代理销售了保单,但泛华烟台分公司未按规定为上述人员办理执业登记。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图和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违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分局决定对泛华烟台分公司给予警告,罚款0.5万元。

4、客户告知书不规范

2021年7月至检查日,泛华烟台分公司向客户出具的《泛华寿险客户告知书》未明确烟台分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重要要素。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泛华寿险客户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分局决定对泛华烟台分公司给予警告,罚款0.5万元。

综上所述,分局决定对泛华烟台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

案例五:未悬挂保险中介许可证,开展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滨银保监罚决字〔2022〕86号)

当事人:山东中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曹伟杰

地址: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路滨河家园

经查,中宁保险代理滨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悬挂保险中介许可证

2022年6月21日,中宁保险代理滨州分公司现营业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保险中介许可证。

2、开展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

2021年全年,中宁保险代理滨州分公司在出单过程中未能制作规范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综上,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未悬挂保险中介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局决定对中宁保险代理滨州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开展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分局决定对中宁保险代理滨州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所述,分局决定对中宁保险代理滨州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二、相关工作要求

 各营业部要主动强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以合规促经营的理念,认真对照以上监管机构查处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时刻警醒,强化合规管理,确保合规经营,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各营业部要深入学习监管机构和公司合规经营管理要求,深刻认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克服既有的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意识,持续加强人员合规培训与警示教育,将合规意识贯穿经营活动始终。

(二)严格加强自查自纠。各营业部要结合本次通报的突出问题,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内部管理文件,深入全面排查自身业务,把解决行业中存在的履查屡犯问题作为突破口,加强自我排查,对存在相关情形的应立即纠正整改,把管理漏洞堵上。

(三)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各营业部要持续加强合规细节管理,比如规范客户告知书内容,代理人的及时注册登记。对员工进行合规职业操守培训,规范员工合规行为管理,监督好营业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业务办理的全流程,将公司合规理念和合规要求转化为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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