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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保险中介机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通报(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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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通报

(2023年第2期)

各市营业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将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监管全覆盖,对保险中介行业在合规发展上也会有更高更严的要求,为做好2023年公司合规工作,现将山东监管局近期查处的保险中介机构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未按规定放置许可证和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证登记和培训管理。给与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以及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编制并提供虚假业务资料,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公司业务台账数据和中介系统填报数据不一致,提供的业务档案资料存在较大数据缺失,未能如实记录实际业务情况。

当事人: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以下简称: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

1、未按规定放置许可证: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营业场所放置的所属总公司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未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调阅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客户告知书,该公司仅能提供总公司电子版空白签章或签字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经查,该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经查,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业务台账记载的业务员中,共852名人员通过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省内除菏泽之外的其他地市设立的共28家分支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共涉及业务155124笔、保费6429.17万元、手续费803.55万元。如业务员白某在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销售业务,涉及保费1.21万元、手续费0.3万元,但其执业登记机构为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调阅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该公司提供50份记录培训经历的电子表格版《员工培训档案表》(共涉及50名人员)培训经历记录均相同,人均培训学时不符合监管要求,培训档案中无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培训课件、考试评估或测试结果等相关附件材料。经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未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嵌入至入职和在职培训的基本内容中,在对新入职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前未进行专门考试评估,在授权从业人员销售新的保险产品前亦未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和相应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5、编制并提供虚假业务资料

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向检查组提供2021年业务台账记载,保险费金额10476.41万元、手续费金额1311.86万元;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业务台账记载,保险费金额5475.98万元、手续费金额677.03万元。查询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2021年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保费金额12792.06万元、手续费金额1437.63万元,分别比该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业务台账记载数据多2315.65万元、125.77万元;2022年1—6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保费金额6665.97万元、手续费金额817.94万元,分别比该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业务台账记载数据多1189.99万元、140.91万元。该公司编制并向检查组提供的业务档案资料存在较大数据缺失,未能如实记录实际业务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经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通过董某、李某账户给予7539名代理销售的平安财险菏泽中心支公司客户合同外利益275.78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分局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7、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通过董某、李某账户向朱某等11名平安财险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从业人员银行账户转账58笔、合计金额52万元。经查,上述转予平安财险菏泽中心支公司从业人员个人账户的款项为平安财险菏泽中心支公司虚挂至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中介渠道套取的手续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协助保险公司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个人代理人未执业登记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当事人:淄博圣亚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亚保险代理)

1、账外收取手续费

2022年1-5月,圣亚保险代理为某财险淄博中支代理销售车险业务中,账内收取手续费14365.22元,账外上述财险淄博中支对业务进行了手续费加投,共涉及账外手续费21164.15元,其中,已实际收取上述财险淄博中支账外手续费17501元,剩余3663.15元尚未结算。共涉及车险业务239笔,净保费179508.88元。圣亚保险代理对于已实际收取的17501元手续费未能如实入账,造成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局决定责令圣亚保险代理改正,并处11万元罚款。

2、未及时为个人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

根据圣亚保险代理提供的业务台账,2021年以来执业登记的代理人清单中,有7名代理人在执业登记完成前就代理销售产品,共涉及业务304笔、保费20.4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分局决定责令圣亚保险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业务、财务资料。

当事人:山东华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正保险代理)

1、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山东华正保险代理通过虚列主营业务成本等套取费用,涉及金额168161.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局决定对山东华正保险代理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山东华正保险代理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收取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局决定对山东华正保险代理予以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当事人:诺诚保险代理(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诚保险代理)

1、 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诺诚保险代理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进行名称、股东变更。诺诚保险代理称,原股东未将交接前业务档案、人员档案等资料转交给新股东;变更后,诺诚保险代理亦未针对前期业务建立或补充档案。2020年6月至调查日,诺诚保险代理没有2020年6月以前的业务档案、人员档案,亦未对档案进行管理和保存。

上述行为,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分局决定对诺诚保险代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0.5万元。

案例五: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当事人: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山东济南分公司(以下:泛华联兴)

1、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泛华联兴及直接管理的4家分支机构以“返还利益”为由,为张某某等9名本身具有保险产品需求的客户办理公司入职手续。后泛华联兴及相关分支机构将张某某等9人或其亲属投保的13笔保单作为其本人代理业务,以支付“代理佣金”的名义于2018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予张某某等9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共计38,800.48元。

(2)2020年10月,投保人陈某购买了2笔保单,保单记录的销售渠道为泛华联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为姚某某。2020年11月27日,在投保人陈某购买第3笔保单前,姚某某委托其私人助理王某某向陈某的个人账户转账3,307元,作为对投保人陈某已购买2笔保单和即将购买的第3份保单的利益返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分局决定对泛华联兴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

2、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2019年6月至2021年7月,由泛华联兴直接管理的山东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相关业务涉及浙江、江苏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单66笔,保费924,212.2元,涉及佣金624,485.6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分局决定对泛华联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请各营业部要认真学习以上通报的典型案例和突出问题,提高认识,举一反三,对照检查自身工作中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况,切实强化合规意识,紧盯任务目标,积极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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