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文章

2023-10-25

保险中介机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通报(2023年第4期)

订阅

保险中介机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通报
(2023年第4期)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日常经营合规意识,提高合规水平,规避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出现的各种合规风险,现将监管部门近期查处的保险中介机构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
    行政处罚书:济金罚决字〔2023〕12号
    当事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一、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一是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申科保险代理的《车险业务返利台账》中将9名个人代理人所做的车险业务虚假分别记载在其他27名个人代理人名下。二是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申科保险代理的人身险业务台账中将个人代理人李某某所做的终身寿险业务虚假记载在个人代理人刘某名下。申科保险代理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监管机构决定给予申科保险代理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申科保险代理的9名个人代理人在收到公司发放的车险业务佣金后,利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共计179.92万元佣金全部返利给客户。申科保险代理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监管机构决定给予申科保险代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
    2021年1月、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华海财险济宁中支员工周某某向原山东英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汤某转账22笔共计178.65万元,实际为华海财险济宁中支向申科保险代理支付的车险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2022年4月29日,中路财险济宁中支原代理人魏某某向原山东英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盛某某转账43983.6元,实际为中路财险济宁中支向申科保险代理支付的车险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申科保险代理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二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监管机构决定给予申科保险代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编制虚假业务资料、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书:济金罚决字〔2023〕12号
    当事人:山东全民安康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1、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以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综上,对山东全民安康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6万元。
请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务必严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筑牢依法合规经营根基;加大合规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妥善处置潜在风险,坚决杜绝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关注我们 | 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 2017 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鲁ICP备20230195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