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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保险中介机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通报(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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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通报
(2023年第5期)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营业部日常经营合规意识,厘清合规风险的重点,提高合规水平,规避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出现的各种合规风险,更有效的规划与开展以后的合规工作,现将监管部门近期查处的保险中介机构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处罚总体情况
    从总体来看,2023年三季度, 中介机构的罚单数量在同比和环比角度均有所上升,而罚单金额呈同比下降,环比上升趋势。从同比趋势来看,中介机构的罚款金额同比下降约20%,罚单数量同比上升约12%。按环比趋势来看,中介机构的罚款金额环比上升约6%,罚单数量环比增长约14%。

      
    按罚款总额来看,“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虚列费用”为对比上一季度新增的前五大处罚事由,单笔罚单金额分别约为10万元及15万元。同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也在本季度中介机构中所受的罚金金额最高,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较上季度罚款总额有所增加,可见监管在本季度对编制虚假材料的合规管理加大了处罚力度。按罚单数量来看,“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未进行保险代理、销售人员执业登记”、“违规资金运用、资金专用账户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许可证管理不到位、遗失/损坏保险/金融许可证”成为罚单数量前五的邢增处罚事由,同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亦为本季度中的罚单数量最多的处罚事由,共计25张,可见监管在三季度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合规管理加大了处罚力度。
   
    二、突出问题及典型案例
    案例一: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执业登记管理不规范
    行政处罚书:青国金罚决字〔2023〕13号、青国金罚决字〔2023〕14号
    处罚结果:合计处罚人民币35.2万元。
    当事人:富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5日
    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2、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综上,对富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对其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罚款人民币四万两千元。
    案例二:聘任无任职资格的人员;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业务数据不真实;财务数据不真实;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行政处罚书:浙金罚决字〔2023〕13号
    处罚结果:合计处罚人民币168万元
    当事人:杭州鹏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5日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案例三:虚列技术服务费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
    行政处罚书:津金罚决字〔2023〕8号
    处罚结果:合计处罚人民币35万元
    当事人:易才宏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
    处罚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易才宏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虚列技术服务费、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综上,对易才宏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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